东莞市樟木头商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来源:本站时间:2016/11/23 13:46:23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,它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 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 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第十七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(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或(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或(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(会员代表大会);
(四)向会员大会或(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,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第四届收费标准
第二十一条 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得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得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 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(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)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或(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